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
一、法規依據
Ø勞動部104年6月17日勞動關2字第1040126620號函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
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
Ø教育部104年6月17日臺教高(五)字第1040063697號函(專科以上學校強
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
Ø真理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
二、學生兼任助理分為「學習型」與「勞僱型」
Ø單位主管或計畫主持人(稱聘任主管)於聘僱兼任助理、臨時工及工讀生時
1.確認符合計畫、經費及用人規定。
2.聘任主管與受聘人員雙方應確認為「學習型」或「勞僱型」。
三、「學習型」不需加保(勞保、健保)
Ø聘任主管備齊以下資料送抵人事室。
1、約用申請表(校長簽核後)影本。
2、真理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型」與「勞僱型」同意書(正本)。
四、「勞僱型」需加保(勞保、健保)
Ø到職當日加保:聘任單位須於受聘人到職日3天前,備齊以下資料送抵人
事室。
1、約用申請表(校長簽核後)影本。
2、真理大學學生兼任助理「學習型」與「勞僱型」同意書(正本)。
3、兼任助理、工讀生、臨時工勞保、健保加(退)保申請單(正本)。
4、若資料延遲送達人事室,一律以人事室收件日為勞保加保日,不得往
前追溯。
Ø離職當日退保:
受聘人員若於聘僱期間中途離職或聘僱期限屆滿不再續聘,應於離職日為退
保生效日,請於離職日3天前備齊兼任助理、工讀生、臨時工之勞保、健保
加(退) 保申請單(正本),送抵人事室。
Ø如因延誤加(退)保所衍生之相關費用,須由聘任單位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