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1.13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函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 函
地址:100 臺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22號10樓
聯絡人:業務各承辦人
電話:02-2396-2880
傳真:02-2396-1885
受文者:真理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儲金業字第1041001963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同意書(1041001963-0-0.docx,共1個電子檔案)
主旨:自105年1月1日起(含105年2月1日退休案)凡依規定於3
個月前,向本會申辦之退休案,其證件齊全,且年資無須
查證者,得經教職員同意,提前結清個人已提繳之儲金專
戶;專戶一經結清後,不得撤銷,相關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104年9月3日第3屆第21次董事會決議辦理。
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教職員依本條例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應於退休生效日前三
個月填具退休事實表三份,連同全部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
文件,由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審定後,報監理會轉本
部備查;命令退休人員,其表件得由服務學校代填報送。」
三、現行儲金給付作業期程,教職員儲金帳戶之本息,須俟退
休生效日後2個月內給付。依本會董事會決議,得以2階段
方式給付。是以,依上開規定於3個月前向本會申請之退
休案,且無須補件或查證者,得經教職員同意後(同意書
如附件),於本會審定時,即提前結清業已提繳之教職員
個人儲金專戶本息,並於生效日當天與舊制退休金一併核
第 1 頁 共 6 頁
發;而結清後至生效日期間,自主管機關、學校及教職員
個人所提繳之本金,則由本會以無息方式核發,一經同意
,因專戶即已結清,故不得撤銷。
四、退休案於傳送時,請務必點選是否提前結清;若已依規定
送件,未及點選者,於104年11月20日前補提同意書後,
由本會專案辦理。
五、另有關退休金證明,將改列於核定函後,並隨核定函一併
寄發,俾利各校儘早為退休教職員,逕向台灣銀行公保部
辦理養老給付。
地址:100 臺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22號10樓
聯絡人:業務各承辦人
電話:02-2396-2880
傳真:02-2396-1885
受文者:真理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儲金業字第1041001963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同意書(1041001963-0-0.docx,共1個電子檔案)
主旨:自105年1月1日起(含105年2月1日退休案)凡依規定於3
個月前,向本會申辦之退休案,其證件齊全,且年資無須
查證者,得經教職員同意,提前結清個人已提繳之儲金專
戶;專戶一經結清後,不得撤銷,相關說明,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104年9月3日第3屆第21次董事會決議辦理。
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教職員依本條例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應於退休生效日前三
個月填具退休事實表三份,連同全部任職證件及有關證明
文件,由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審定後,報監理會轉本
部備查;命令退休人員,其表件得由服務學校代填報送。」
三、現行儲金給付作業期程,教職員儲金帳戶之本息,須俟退
休生效日後2個月內給付。依本會董事會決議,得以2階段
方式給付。是以,依上開規定於3個月前向本會申請之退
休案,且無須補件或查證者,得經教職員同意後(同意書
如附件),於本會審定時,即提前結清業已提繳之教職員
個人儲金專戶本息,並於生效日當天與舊制退休金一併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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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而結清後至生效日期間,自主管機關、學校及教職員
個人所提繳之本金,則由本會以無息方式核發,一經同意
,因專戶即已結清,故不得撤銷。
四、退休案於傳送時,請務必點選是否提前結清;若已依規定
送件,未及點選者,於104年11月20日前補提同意書後,
由本會專案辦理。
五、另有關退休金證明,將改列於核定函後,並隨核定函一併
寄發,俾利各校儘早為退休教職員,逕向台灣銀行公保部
辦理養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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