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教師參加勞、健保相關規定
一、
依勞委會勞保二字第○九一○○四七八四○號及
教育部台(九一)字人(三)字第九一一四○九五四號函指示略以,
勞工如從事兩種不同行業之工作,且其工作單位均屬強制投保單位,
應由其選擇工作時間較長或工作所得較高或職業災害危險性較大之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爰同時於兩個學校兼課之教師,與聘雇學校有僱傭關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加保。
二、
另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健保北承一字第0940093855號函示略以,
兼任教師如在學校參加勞保,則應以被保險人身分在學校參加健保。
三、
敬請本校兼任老師依上開指示,是否參加本校勞、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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