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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人事室

真理大學專任教師公保說明

承辦單位:人事室
申請事項:現金給付說明

新進教師符合加保資格者,自到職之日起加保至離職之日止,保險有效期間內,

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四項事故時,可請領現金給付;

自得請領之日起五年內行使其請求權;給付金額,以當月份投保薪給計算之。

附註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網址(進入)

 

一、殘廢給付

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

全殘廢( 36個月)、半殘廢( 18個月)、部分殘廢( 8個月)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

全殘廢( 30個月)、半殘廢( 15個月)、部分殘廢( 6個月)

(殘廢給付標準依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辦理)

 

二、養老給付

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離職退保者。

被保險人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前、後之保險年資合併計算,最高以36個月為限。

修法前(88年5月31日前)保險給付月數標準:

第1年至第10年,每年1個月、第11年至第15年,每年2個月、

第16年至第19年,每年3個月、超過20年以上,給付36個月

修法後(88年6月1日後)保險年資給付月數標準:

每年給付1.2個月。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後復任公職人員,已領養老給付無庸繳回,原有保險年資不得合併計算。

已領養老給付最高月數重行加保人員,於再任退休時,應發還自付部分保費加計利息。

 

三、死亡給付

因公死亡者,給付36個月;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30個月

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個月。

 

四、眷屬喪葬津貼

父母及配偶,津貼3個月。

子女:12歲至未滿25歲者,津貼2個月。

未滿12歲及已為出生者,津貼1個月。

子女或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以任擇一人請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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