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大學專任教師公保說明
承辦單位:人事室
申請事項:現金給付說明
新進教師符合加保資格者,自到職之日起加保至離職之日止,保險有效期間內,
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四項事故時,可請領現金給付;
自得請領之日起五年內行使其請求權;給付金額,以當月份投保薪給計算之。
附註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網址(進入)
一、殘廢給付
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
全殘廢( 36個月)、半殘廢( 18個月)、部分殘廢( 8個月)
因疾病或意外傷害
全殘廢( 30個月)、半殘廢( 15個月)、部分殘廢( 6個月)
(殘廢給付標準依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辦理)
二、養老給付
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離職退保者。
被保險人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前、後之保險年資合併計算,最高以36個月為限。
修法前(88年5月31日前)保險給付月數標準:
第1年至第10年,每年1個月、第11年至第15年,每年2個月、
第16年至第19年,每年3個月、超過20年以上,給付36個月
修法後(88年6月1日後)保險年資給付月數標準:
每年給付1.2個月。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後復任公職人員,已領養老給付無庸繳回,原有保險年資不得合併計算。
已領養老給付最高月數重行加保人員,於再任退休時,應發還自付部分保費加計利息。
三、死亡給付
因公死亡者,給付36個月;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30個月
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個月。
四、眷屬喪葬津貼
父母及配偶,津貼3個月。
子女:12歲至未滿25歲者,津貼2個月。
未滿12歲及已為出生者,津貼1個月。
子女或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以任擇一人請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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